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社交平台上,个人声音(shēngyīn)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(xiànxiàng)已经较为普遍,甚至成为获取(huòqǔ)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。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6月(yuè)1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其中。同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孙铭溪(sūnmíngxī)围绕该案接受(jiēshòu)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(cǎifǎng)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(yuànzhǎng)
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甲(jiǎ)公司(gōngsī)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(de)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(shǐyòng)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(hòu)形成软件产品(ruǎnjiànchǎnpǐn)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。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,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(fābù)的视频中(zhōng)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至(zhì)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原告的(de)声音(shēngyīn)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(zìránrén)声音具有独特性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(yǐnqǐ)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。利用AI合成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(huà)处理其(qí)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(xiāngyìng)责任。
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,具有人身专属性,任何自然人的(de)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。实践中(zhōng)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(pǔbiàn)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(kuàisù)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(bìyào)。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(shǒucì)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(shìyòng)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(gōngsī)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(yìshí)和水平。
来源:CCTV13《新闻(xīnwén)1+1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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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(zuòzhě):北京互联网法院

社交平台上,个人声音(shēngyīn)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(xiànxiàng)已经较为普遍,甚至成为获取(huòqǔ)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。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6月(yuè)1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其中。同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孙铭溪(sūnmíngxī)围绕该案接受(jiēshòu)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(cǎifǎng)。

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(yuànzhǎng)
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甲(jiǎ)公司(gōngsī)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(de)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(shǐyòng)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(hòu)形成软件产品(ruǎnjiànchǎnpǐn)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。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,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(fābù)的视频中(zhōng)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至(zhì)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原告的(de)声音(shēngyīn)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(zìránrén)声音具有独特性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(yǐnqǐ)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。利用AI合成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(huà)处理其(qí)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(xiāngyìng)责任。
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,具有人身专属性,任何自然人的(de)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。实践中(zhōng)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(pǔbiàn)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(kuàisù)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(bìyào)。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(shǒucì)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(shìyòng)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(gōngsī)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(yìshí)和水平。
来源:CCTV13《新闻(xīnwén)1+1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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